小英的丈夫病故。因為丈夫的哥姐均在外地工作,小英承擔起照顧公婆的任務。后來,公婆相繼去世,小英和兒子住到了公婆留下的房中。小英丈夫的哥姐都沒有意見,但丈夫的堂兄弟認為,作為兄弟他也有繼承權,小英是外姓人,無權居住。于是,多次上門逼小英搬出。請問,這房子小英有沒有權利居住?
解答;
小英丈夫的堂兄弟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公婆去世以后,如果沒有留下遺囑,對他們留下的房屋應實行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含小英丈夫和丈夫的哥姐,同時小英在丈夫去世以后實際履行了對公婆的贍養義務,也應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小英的丈夫已經去世,按照“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的規定,小英的孩子應代位繼承他父親的權利。在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中,其哥姐如果對小英和孩子入住沒有異議,已經表示放棄,那么小英和孩子繼承公婆的房屋在法律上完全成立。
至于其丈夫的堂兄弟,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法律上根本沒有繼承權,當然無權趕走小英母子。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其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