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有我們兄妹3人。7年前,父母離婚。前年2月,72歲的父親娶了比他小近20歲的妻子陳某,陳某帶來1個年僅10歲的兒子共同生活。今年5月,我父親突患重病,不到半個月便去世。過后,陳某拿出1份父親去年12月3日寫的遺囑。父親在遺囑中表示將其所有遺產給繼子繼承,而且遺囑沒有經過公證。請問,父親立的遺囑有效嗎?
你父親與陳某結婚,陳某與前夫所生兒子年僅10歲,你父親再婚后與陳某共同撫養繼子,繼子與你父親產生了有扶養關系的繼父子關系。按照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你父親與陳某再婚,如果婚后沒有約定婚后所得歸個人所有,那么,你父親婚后的收入(退休工資等)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因此,如果你父親所立的遺囑不存在無效的法定情形,即使沒有辦理公證,只要是他生前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且遺囑處分的是他個人的合法財產,依法就是有效的。你父親按自己的意愿,將自己的個人財產在他去世后由繼子一人繼承,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如果你們兄妹與陳某母子因繼承發生紛爭,在協商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