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出自《繼承法》第二十八條)
解讀:
我國采用“活著出生”作為權利能力開始的時間標準,也就是說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兒是不享有權利能力的,不具備繼承人的主體資格,胎兒不享有繼承權。但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護胎兒出生后不至于生活無著落,保障胎兒的繼承利益,充分體現了我國繼承制度的養老育幼原則。胎兒是一個將來可能的權利主體,如果胎兒是活著出生,其繼承權即可實現。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就不具備繼承的主體資格,原來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如胎兒是出生后死亡的,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則由胎兒的繼承人繼承。
案例:
2010年1月,周某與辛某結婚。2011年3月,周某在打工期間突發急病身亡,此時,辛某已懷孕5個月。在清理周某遺物的過程中,發現戶名為周某的金額12萬元的定期存單一份,存款時間為2008年10月。
周某的父母認為從存款時間上看,該存款應為周某的婚前財產,而不是周某和辛某的共同財產,周某的父母遂將12萬元遺產分作三份,給了辛某4萬元。辛某則認為,自己還有孩子,應該多分,孩子是丈夫的孩子,也應該有繼承權。周某的父母以胎兒尚未出生沒有繼承權為由拒絕了辛某的要求。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辛某將周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從已分割的三份遺產中扣回應為胎兒保留的一份遺產,即從周某的父親、母親及辛某所繼承的遺產中各扣回1萬元,合計3萬元保留給胎兒,并由辛某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