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產分割的方式指的是什么?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2、遺產分割有什么意義?
繼承開始,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即成為遺產。遺產為繼承人以及其他有權取得遺產的人取得。若繼承人為一人,并且也無其他遺產取得權人,則遺產即成為該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但若繼承人為數人,即發生共同繼承,遺產即為共同繼承人共同所有,也就發生遺產共有。于此情形下,不僅對遺產的使用、處分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決定,并且共同繼承人間負連帶責任,共同繼承人就遺產的全部享有其應繼份。因此,各個繼承人要取得應由自己繼承的具體遺產,就需對遺產進行分割。在繼承人雖為一個,但有受遺贈人要求受領收受遺贈的財產時,也會發生遺產的分割。可見,遺產分割是有權取得遺產的繼承人或者其他人將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化成為個人單獨所有財產的必經程序。
3、具體的遺產分割方式有哪幾種?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