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繼承人未享有繼承權,除了繼承權喪失之外,還有取消繼承權和放棄繼承權兩種情況: 一、取消繼承權 取消繼承權有兩種情況:一是被繼承人以遺囑或者遺贈的方式指定了財產繼承人,而遺囑以外的其他繼... 合法繼承人未享有繼承權,除了繼承權喪失之外,還有取消繼承權和放棄繼承權兩種情況:
一、取消繼承權
取消繼承權有兩種情況:一是被繼承人以遺囑或者遺贈的方式指定了財產繼承人,而遺囑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然被取消,這是由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的,也是法律給予被繼承人的權利;二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這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主觀行為造成的。
什么是喪失繼承權
二、放棄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三、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