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利害重大,情形復雜,認定困難,社會生活中容易引發糾紛。繼承法在此領域至少需完善五項內容: (1)法定的權利喪失事由不能僅述及繼承權,而應涵蓋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代位繼承、遺贈、遺... 繼承權喪失利害重大,情形復雜,認定困難,社會生活中容易引發糾紛。繼承法在此領域至少需完善五項內容:
(1)法定的權利喪失事由不能僅述及繼承權,而應涵蓋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代位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和酌情分得遺產等法律關系,并針對不同類別作出相應的特別要求。
(2)導致權利喪失的情形是特定的行為、發生在特定的時間,具有一定的可悔改性和逆轉性,因此應區分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置入被繼承人寬恕、原諒制度,通過被繼承人明確的寬恕、原諒意思表示或行為使繼承人權利失而復得。
(3)增加 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手段,促使或妨礙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 作為一類獨立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4)總結司法實踐多年來的經驗,分析現實生活中的具體表現,對法律條文中的 情節嚴重 作出普適性界定,便于統一遵行。
(5)針對繼承權喪失糾紛認定處理的特殊性,從主體、管轄、時效、除斥期間、舉證責任、調解、裁判、執行等方面給予程序性專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