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漢是一孤寡老人,擁有一處宅院,膝下無兒女照顧。鄰居張良看上了這處宅院,找到李老漢打算買下,但李老漢說有生之年絕不出售祖宅,于是張良表示愿意負責李老漢的生養死葬,條件是李老漢故后將宅院贈給張良。雙方達成一致,找來3個鄰居做證人,按上述內容簽訂一份協議。自此之后,張良按照協議開始供養李老漢。
6年后,李老漢的遠房侄子李田來北京看望李老漢,一來二去向李老漢表示想繼承祖宅的意愿。李老漢認為將祖宅交給本姓子侄更為安心,于是立下一份遺囑,表示自己故后將宅院贈給李田。不久,李老漢病故,后事由張良辦理。安葬過后,李田拿出遺囑,張良拿出遺贈扶養協議,雙方都要占有李老漢的房產。為此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根據《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在本案中,李老漢所留遺囑和他與張良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相抵觸,那么處理遺產時,應當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張良既然按照協議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就有權受遺贈李老漢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