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楊風祥(又名楊鳳祥),漢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現住(略)。身份證號碼:(略)。
委托代理人曹秀蘭,女,漢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現住(略)。身份證號碼:(略)。系原告之妻子。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田英,女,漢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現住(略)。身份證號碼:(略)
上訴人楊風祥、楊田英因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8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7年8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確認本案如下法律事實:被繼承人楊貴之妻于1987年12月28日去世,楊貴一直未再婚,楊貴共有楊田壽、楊田英、楊鳳英、楊鳳瓊、楊鳳祥五個子女。被繼承人楊貴生前與原告楊鳳祥共同生活,原告楊鳳祥對被繼承人楊貴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并為被繼承人楊貴支付了生前醫療費2600元、火化費1230元;被告僅支付了楊貴的尸體檢驗費100元。2002年11月6日,被繼承人楊貴因病去世。被繼承人楊貴去世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位于昆明市西山區白馬廟47號附1號土木結構房產的第一層及股金7500元,房產證現在被告楊田英處,該房屋現無人居住;兩本股金本現在被告楊田英處,2000年及2001年兩年的股金分紅款系由被告楊田英領取的,2002年的股金分紅款人民幣1105元由原告楊鳳祥領取,2002年以后的股金至今仍在昆明市西山區近華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處收持。被繼承人楊貴生前曾于2000年6月15日在昆明市西山區公證處立下(2000)昆西證民字第1118號公證遺囑,將位于昆明市西山區白馬廟47號附1號房產的第一層及股金人民幣7500元確立由被告楊田英繼承。后被繼承人楊貴曾多次要求撤銷公證遺囑,但(2000)昆西證民字第1118號公證遺囑直至被繼承人楊貴去世仍未經公證程序撤銷。另確認,2004年11月1日,楊田英曾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支持其繼承楊貴遺產的訴訟請求,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制作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04)西法民初字第2858號民事判決書,宣判后,楊鳳祥提起上訴,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制作(2005)昆民三終字第531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1、撤銷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04)西法民初字第2858號判決;2、駁回楊田英的訴訟請求。現楊鳳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被告楊田英答辯稱:被繼承人楊貴從1990年農轉非后就一直與被告生活,被告一直在盡撫養義務,并為使其安度晚年借款與其入股分紅,7500元的股金應屬被告所有,房屋誰有房產權證歸誰所有。被告未將楊貴趕出家門,是因原告的引誘,還有被告當時經濟困難,兒子在讀大學,楊貴才到原告處生活的,在楊貴去世后,被告因過度悲傷引起心臟病復發,為此才未守靈。請求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繼承人楊田壽、楊鳳英、楊鳳瓊書面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