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洪塘街道的潘某有一個同母異父的哥哥李某,是他母親再婚時帶到潘家的。由于父親有一處祖傳私宅,潘某認為哥哥李某不是父親親生,不能繼承房產,便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名下,10年后還贈送了其中一間房屋給哥哥。去年下半年,哥哥李某卻打起了官司,提出平分潘家祖傳的房屋。
早年,毛女士帶著年幼的兒子李某改嫁到江北洪塘潘家,生下了第二個兒子潘某。1987年10月,毛女士病故。李某在繼父家長大成年,后離開家里。到2000年1月,父親也去世了,家里的遺產一直沒有進行過繼承分割。
潘家在江北洪塘有一處祖傳的私宅,房屋面積約為230平方米,一直沒有進行過產權登記。到1995年,寧波市對農村土地進行了重新登記,當時父親還健在,有關部門在權屬審核時,潘某在未告知哥哥李某的情形下,將房產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并領取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10年后的2005年9月23日,潘某通過有關公證程序,將已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祖傳房屋的50.88平方米,以贈與的方式給了自己同母異父哥哥李某。當年,這處祖傳房屋被政府征地要拆遷,2005年9月28日,當拆遷辦工作人員找到李某,要求簽訂拆遷協議時,李某才知道家里的房屋房產權證已被弟弟領走了。
去年8月,李某向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消已頒發給弟弟潘某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去年10月,法院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未經調查核實相關人員,僅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在土地權屬不明確的情況下,頒發給第三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系主要證據不足,依法予以撤消。
去年11月,李某又向江北區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其繼承權,并分割其父母的遺產房屋約230平方米,估價60萬元左右。但潘某在法庭上表示,該房屋在1980年從張某處購得,在土地登記時不需要父親授權,父親在世時也沒有提出異議,而且李某起訴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未過兩年訴訟時效
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潘某未能提供購買房屋的有效證據,自己提供的有關土地使用權證上也載明了,該房屋的建造時間為“祖傳”,并簽字保證了如登記與事實不符,愿負法律責任,因此認定該房屋是原告、被告父母生前遺留的共同房產。由于李某與繼父形成扶養關系,應當享受繼承權,原告、被告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可均等分割繼承。
另外,從2005年9月23日李某知道父母遺產被侵占開始計算,到2007年8月6日提起行政訴訟為止,原告李某在實質上提出繼承遺產要求時,尚未超過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到2007年11月27日,原告提起遺產繼承訴訟,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后,也未超過兩年期限。法院最后判定,李某的起訴尚未過訴訟時效,依法支持其合法權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