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東與妻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該房一直由二兒子孫強占用。
最近,孫東的大兒子孫剛要求繼承房產。孫強則認為該糾紛已超過訴訟時效,哥哥不能再要求分割遺產。孫強的說法正確嗎?
康勇法官:孫強的說法不正確,該糾紛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因孫剛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所以父母的遺產在未分割前處于共有狀態,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隨時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請求。所以雙方之間的糾紛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