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爺子和老伴生了四個孩子,老大和老二都是兒子,老三和老四是女兒。1971年,兩個兒子與父母一起,在順義區縣城附近的一個村內自家使用的老宅基地上共同建造北房(平房)6間。1990年,張老爺子在老伴死后,對上述房產進行了分割,北房8間的東側4間及東廂房分給老大,西側4間分給老二。1995年,張老爺子去世。現在由于村里要拆遷,涉及分樓房,兩個妹妹向哥哥提出繼承問題,認為父母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父母死后遺留的平房應共同繼承。因遭到哥哥的拒絕,故兩個妹妹起訴至法院,要求各繼承正房兩間、廂房半間。
法院認為:本案雙方訴爭之房屋,二原告在房屋分期建造時,對其中部分房屋的建造曾作出過貢獻,應享有房屋的部分產權。在其母親去世后,二原告對其母親所留遺產亦享有繼承權。雖然1990年二被告在父親的主持下,將訴爭房屋予以分割,已侵犯了二原告對訴爭房屋所享有的部分財產所有權。但是,二原告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向二被告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法律則不予保護。法院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二原告要求繼承其父母房產的訴訟請求。二原告不服,向市第二中級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