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徐和劉女士是再婚夫妻,兩人未生育子女,老徐與前妻育有二子一女。老徐去世后,名下有一處房產和部分存款等,其中房產登記在老徐及其小女兒名下。劉女士起訴要求確認老徐名下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分割。三名被告雖然原則上同意依法繼承,但同時出示了署名為老徐和劉女士的三份承諾書復印件,稱父親生前對房產和錢款有過處理意見;老徐與劉女士約定雙方經濟獨立,故相關遺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這三份承諾書復印件中,第三份的原件由老徐生前公司保存于個人檔案中,故原被告均認可其真實性。而對于第一、二份承諾書,小女兒陳述復印件由原告親手交給她,現原件仍在劉女士處。但原告稱,自己沒寫過這樣的承諾書,不認可這兩份承諾書的真實性。
判決
對于這些直接影響案件定性的證據,法官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理性良心進行自由判斷,最終認定其合法有效。理由包括:
一、簽署承諾書的雙方是老徐和劉女士,按照常理原件應當由當事人保存,故被告無法提供原件是客觀不能。
二、老徐和劉女士均為再婚,雙方各有子女且均成年。為避免將來子女爭奪財產,簽署類似財產協議符合當下再婚夫妻的通常做法。
三、承諾書約定雙方經濟獨立,而現在原告無證據證明雙方有過經濟混同,可見承諾書反映了雙方客觀的經濟情況,更加印證了承諾書的真實性。
四、原被告均認可第三份承諾書的真實性,且已部分履行。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被告的陳述符合客觀狀況和邏輯,因此確認承諾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具有約束力。
評析
證據必須提交原件嗎?
民事訴訟法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最新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確有困難”做出具體規定,其中包括“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對于這一情形,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