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份額: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5)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6)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