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從父親哪里繼承了房產,但是沒有任何遺囑或者證明。30年以后,房子拆遷,A的幾個姐姐要去重新分配遺產,并提起訴訟
訴訟書列出以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
177.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仔細閱讀了繼承法,民法通則與司法解釋,發現有一些互相矛盾的地方。
時效問題:時效從何時開始,從遺產繼承開始還是從發現自己遺產被侵害開始,如何定義遺產被侵害(被住算不算被侵害)。
如何應對訴訟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