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喪偶的張老漢,因兒女不在身邊,于是雇了一個女保姆田某照料生活,兩年前張老漢和田某登記結婚。為了防止日后財產糾紛,婚前兩人達成了一個“死后互相不繼承遺產”的協議,雙方在協議上捺了手印。前不久老張因病去世了,老張的兒女從外地回來要繼承老張的房產,讓田某按與老張簽訂的協議退回房子,田某不肯,稱協議剝奪了自己的繼承權,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協議是無效的。請問,這個協議有效嗎?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法定的,是不可剝奪的。但是來信所說的夫或妻生存一方繼承死亡妻或夫一方遺產的權利,不是因被他人剝奪而失去,而是通過生前夫妻之間的協議放棄的。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婚內婚前財產作出約定,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里的約定也應包括對死后遺產處理的約定。因此互不繼承遺產的協議是有效的,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