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和葛女士夫婦各自立下遺囑處理共有房屋,趙先生表明自己的份額由侄子小趙繼承,葛女士則表明自己的份額由侄子小葛繼承。趙先生故世后,小葛從葛女士手中買下該房屋,并過戶到自己名下。小趙認為小葛侵犯了他的權利,經交涉無果,一紙訴狀將小葛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小葛與葛女士之間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并按照公證遺囑分割該房屋。6月17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小趙的訴訟請求。
趙先生和葛女士夫婦倆在閔行區梅隴鎮買了一套房屋,該房屋登記在葛女士名下。進入晚年,夫婦倆膝下仍無子女,趙先生的侄子小趙和葛女士的侄子小葛共同照顧夫婦二人的生活。2002年2月21日,小趙和小葛陪趙先生夫婦去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趙先生立遺囑將該共有房屋中屬于他的產權份額在他故世后由小趙繼承,葛女士則立遺囑將屬于自己的產權份額在她故世后由小葛繼承。后來,趙先生病故。小趙、小葛和葛女士協議約定“趙先生、葛女士產權證復印壹份給小趙帶回家。葛女士百年后,產權證由雙方侄子共同處理,已公證,各壹半”。
2003年11月3日,小葛從葛女士手中以15萬元買下梅隴的房屋,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沒多久,葛女士病故。小趙發現系爭房屋產權已登記在小葛一人名下,氣憤難平。小趙認為,小葛和葛女士明知該套房屋的一半產權歸他所有,而相互串通,故意通過買賣方式將房屋過戶,這種行為已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故請求法院確認小葛與女士之間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并按照公證遺囑分割該房屋。
小葛辯稱,堅決不同意小趙的訴訟請求。其與葛女士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小趙并非趙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如小趙接收遺贈的房屋應當作出明確表示。因小趙未作出接收遺贈的表示,故對該房屋沒有權利,且小趙也在經過5年后才提起訴訟,超過了時效。
法院認為,原、被告在趙先生去世后與葛女士共同約定系爭房屋“葛女士百年后,產權證有雙方侄子共同處理,已公證,各壹半”,應當推定原告已接受趙先生對其的遺贈。因此,在趙先生去世后,原告享有該系爭房屋一半產權。葛女士將該系爭房屋全部產權出售給被告時,對其中屬原告所有的產權份額的處理當屬無權處分,在未經原告追認的情況下,對于該部分產權份額的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明知該房屋產權的共有情況,仍受讓該房屋,亦應承擔相應的后果。現因葛女士生前已將其房屋產權份額轉讓給被告,故其所立的遺贈房屋產權的遺囑當視為已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