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立遺囑,過世后要將房產贈與侄女張女士,遺囑經過了公證。但叔叔過世后,其子女認為遺囑缺少見證人,公證無效。后經司法機關認定及法院判決,將該公證遺贈書撤銷。近日,本報報道了張女士狀告西安市碑林區公證處一案,現經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張女士提出的索賠5560元的請求。張女士對終審判決并不滿意,表示將繼續申訴。
判決
公證程序錯誤 遺囑公證無效
2000年12月,張女士的叔叔許某在病榻上委托律師范某立下遺囑:因張多年來一直照顧自己,在自己過世后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贈與張,任何人不得爭議。同日,該遺贈書經碑林區公證處公證。2003年1月,許某去世,其子女們對遺囑提出異議,后經兩級司法部門認定,公證辦理程序違反相關規定,遂將該公證書撤銷。
張女士認為,遺囑是叔叔的真實意思,因公證員工作失職,致使公證書被撤銷,給她造成經濟損失。今年3月,張女士將碑林區公證處告上法庭,請求被告賠償給她造成的損失5560元。
碑林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許某經公證的遺贈書為代書遺囑,但該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的簽名,無其他見證人簽名,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屬無效遺囑。碑林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張女士的訴訟請求。9月26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
遺囑定性錯誤 失誤理當負責
雖然已是終審判決,但原告張女士的代理人認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只要經公證辦理的遺囑就屬于公證遺囑;張女士的叔叔許某所立的遺囑是經公證機關辦理,按照嚴格公證程序要求制作的,許某親自與公證員辦理、經公證處審查其身份,其在公證員面前書立遺囑內容,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經過審查并制作公證書,且支付了相關費用,這些足以證明該遺囑屬于公證遺囑,并非判決所認定的代書遺囑。法院根據代書遺囑的法律規定,認定其無效,致使原告喪失繼承權,這樣的判決對于原告來說是不公平的。
原告張女士也表示,公證遺囑產生的問題應當由辦理公證的機關負責。被告碑林區公證處因公證員過錯,給她在精神和物質上帶來的傷害是客觀存在的,公證機關應當對此負責。近日,張女士準備繼續申訴,以討回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