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終認定遺囑內容有效,原告勝訴取得9萬元房款遺產
本報訊(記者董巍實習生蔡艷彬通訊員東亮嚴劍漪)姐姐生前留下一份代書遺囑,其遺產的受益人僅為其弟弟鄒某。遺囑上面共有四個人簽名:一是沒看到過遺囑內容的醫生,一是后來鄒某的律師,還有兩個與鄒某有親戚關系的人。而姐姐的繼子鄭某手中卻拿著繼母生前的一筆賣房款,為此二人打起了官司,焦點也就落在那份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最終法院還是支持了鄒某。
原告鄒某是被告鄭某的舅舅,鄒某的姐姐則是鄭某的繼母。1954年,鄭某的父親與鄒某的姐姐相識再婚,兩人沒有再生育其他子女。一家三口和睦相處,但平靜的生活在2002年被打破了。
據鄒某說,2000年12月,姐姐和鄭父將自己的一套售后公房出售,售房款全部由鄭某代收。兩年后,鄒某的姐姐向鄭某要房款準備另行購房時,遭到了拒絕,母子間也爆發了激烈的爭吵。
2002年11月,鄭某的父親病故。一個月后,鄒某的姐姐也不幸因骨折住院治療。在此期間,鄭某竟對繼母的病情不聞不問。姐姐為了感謝弟弟的精心照料,立下遺囑言明死后所有遺產歸弟弟鄒某所有。
鄒某認為,其外甥鄭某手中的售房款15萬元,是姐姐和鄭父生前共有的財產,房款中有12萬元屬姐姐的遺產,應歸他繼承。對此,鄭某一口否定了遺囑的真實性。他認為,雖然遺囑上有四個見證人的簽名,但是見證人之一的律師現為本案原告代理訴訟,代理資格與見證人身份沖突;醫生的見證,只證明了繼母神志清楚,可醫生對遺囑內容并不知曉,且本人未出庭作證;另兩名在場的見證人都是鄒某的親屬,有利害關系,且繼母本人也沒有在遺囑上親筆簽名,是一份無效遺囑。
鄭某還補充道:他當時只代繼母收取了12萬元房款,另3萬元由繼母本人收進,他僅是應繼母的要求代寫了收條。再有,因他生活困難,外負債務,又因兩個孩子讀書所需,繼母生前已表示房款先用于孩子的讀書需要,現在12萬元已全部花掉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鄒某提供的遺囑蓋有被繼承人手印和圖章,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見證書,由兩名見證人現場見證;另外,由醫生簽名確認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精神處于清醒狀態,該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遺囑代書人及見證人律師現雖為原告代理律師,但并不能因此導致其在本次訴訟前代書的見證行為無效。所以,法院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決,在被告鄭某處的12萬元房款,其中9萬元屬被繼承人即原告姐姐的遺產,應依法歸原告鄒某繼承所有。之后,鄭某向一中院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還是維持了浦東法院原判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