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患骨癌留下股票遺產約150萬元
母親稱投資給兒子收益應達12萬多元
再婚妻子稱婚前曾與丈夫合伙炒股
女兒稱父親生前曾承諾給5萬婚嫁金
不久前,上海讀者張某告訴周曉他代理的案子歷經兩年終于有了結果。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曾遇到無法配股的問題,經周曉與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的幫助,順利完成配股,避免了不少損失。對此,張某特地表示感謝。
——編者
案情梗概:
張X因患骨癌于1999年12月病逝,留下遺產(18種股票市值約140萬元,資金余額近4萬元,債權約6萬元)共約150萬元。原告張Z、徐B系被繼承人張X的父母,原告張H系張X的女兒,被告W是張X的妻子。原、被告就法定繼承產生糾紛提起訴訟,
2000年1月上海市一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訴稱,被繼承人張X與被告W再婚之前,原告徐B投資給張X資金5000元,故原告徐B要求分得在張X名下股票中所屬自己的收益金121407元。被告W
投資后的股票收益金為259016元。張X生前曾承諾給原告張H婚嫁金5萬元。W支出喪事費用3
萬元。扣除上述錢款外,余款1093592元由三原告及被告均等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