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父去世后,繼母不同意分割遺產,說要等到她死后再說。請問,這樣我們會不會因時間太久而失去繼承的權利?因為她也還有子女,她隱匿、侵吞遺產怎么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另外,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最高人民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9.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即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就已經開始了。繼承開始的時間與遺產分割的時間是不同的。遺產分割的時間,是各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產的時間,可由各繼承人協商決定。實際生活中,遺產分割往往在繼承開始后很長時間才進行,所以您不必擔心因沒有實際分割遺產而喪失繼承權。另外,依據《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妥善保管遺產并不得故意侵吞或爭搶遺產,否則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但應注意的是關于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在因繼承權產生糾紛時,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有繼承權的人即喪失了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義務人也可因此不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