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奶奶將房屋出售后,委托孫女收取28萬元的房款,沒想到孫女拿到錢后卻沒有交給兩位老人,還以老人將房款贈給自己為由將錢據為己有。無奈之下,爺爺奶奶只好將孫女告上法庭。今年6月份,XX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祖孫之間不當得利糾紛案,最終宣判孫女將房款歸還給老人。
2010年9月,年過八旬的李爺爺和老伴決定將位于XX區YY路的一套住房出售,二人和買家商議后決定以30.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在與買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后,李爺爺和老伴委托25歲的孫女小莉收取房款。之后,李爺爺和老伴離開蘭州去外地探親。可等到他們于2012年6月回到蘭州后,向孫女索要出售房屋的錢款時,卻遭到了拒絕。于是,老人一紙訴狀將小莉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
庭審中,小莉辯稱,爺爺奶奶委托她出賣房產的房款,她只收到了房款28萬元,在她將錢款收取后,爺爺奶奶將房款贈予其,現在爺爺奶奶又說其不當得利,缺乏證據支持,應依法駁回。
XX法院一審認為,李爺爺和老伴委托小莉收取房屋出售價款,但到底是30.5萬元還是28萬元存在爭議,雖然買房人出具了《購房付款證明》,但因其未出庭作證,無法核實證明的真實性,證明缺乏證明力,故應當認定為小莉所說的收房款金額為28萬元。對于小莉所說的其在收取房款后,爺爺奶奶將該筆款項贈與其的事實,因沒有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判決小莉返還爺爺奶奶房款28萬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