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父親老張與母親李某的獨子。2002年3月,張某和妻子劉某的房屋拆遷,兩人以老張、李某和女兒小張作為家庭成員一起申請安置,獲得兩套安置房,均登記在張某名下。后張某與劉某離婚,明確其中一套安置房歸女兒小張所有,但該套房屋自拆遷安置后一直由老張、李某居住使用。2011年6月,小張以其國外留學花費大、需出售該房屋以籌集學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祖父母老張、李某搬出訟爭房屋。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張、李某對訟爭房屋享有居住權,駁回孫女小張的訴訟請求。
【點評】本案訟爭房屋為張某、劉某、老張、李某、小張作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起申請拆遷取得,其中有老張、李某的拆遷利益。雖房屋權屬登記于其子張某名下,但老張、李某自房屋安置后一直居住在訟爭房屋之內,應視為老張、李某在放棄所有權登記時已在訟爭房屋上設定居住權。同時,在祖父母并沒有其他自有住房情況下,小張之訴請亦不符合善良風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