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繼承訴訟中涉及到的繼承人可能有多個,因此許多當事人在起訴時不知如何確定被告,他們往往會問:“究竟是告自己不滿的那個人還是所有的繼承人都列為被告呢?”
針對這個問題,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第60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為原告。繼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