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民周女士的母親于六年前去世并留下一套房產。由于周女士長期在外地工作,加上繼父趙先生隱瞞了房產的事實,所以周女士當時并不知曉房產的真實情況。六年后,得知實情的周女士要求繼承其應得的房產份額,但繼父卻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周女士無權分割該房產。近日,周女士來社區司法信訪中心咨詢,該案的訴訟時效是否已經超過?
律師觀點:訴訟時效并未超過,周女士可以主張分割該房產。
本案中,周女士的母親于2008年4月去世。其母去世后,繼父趙先生采用欺騙的手段辦理了遺產公證,將房產納入自己名下。
2014年4月20日,周女士意外發現繼父名下的房產是其母親生前留下的一套房產。經調查,2008年5月辦理遺產公證時,趙先生刻意隱瞞了周女士是法定繼承人的事實,向當地公證機構作出虛假陳述,通過公證繼承了這套房屋。
由于周女士的母親生前未立遺囑,繼父趙先生在辦理遺產繼承和分割時,并未征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周女士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的規定,周女士并未放棄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應享有遺產繼承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根據該條規定,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本案訴訟時效應從周女士應當或者應該知道可以繼承權利被繼父侵害時開始計算,即2014年4月20日開始計算,兩年內主張繼承權利都是有效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這兩年內發生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情況,訴訟時效可以從新或者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