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及自書遺囑可否作公證
兒女與母親訂立<放棄房屋繼承權協議>,協議放棄日后原可從父親處繼承的房屋,所有房屋全數歸母親所有,日后由母親作遺囑再行分配.請問在父親尚在世,但神志不清情況下,該協議及遺囑可否到公證處作公證?還是必須待父離世后才可作公證?
律師解答:
您好。兒女放棄對其父親遺產的繼承權,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行為,且該行為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可以對該協議進行公證,其母親的遺囑也可以辦理公證,不必等其父親去世后再辦理.
相關法律法規: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借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并由當事人起訴之后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行為包括:證明合同、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證明法律事實包括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不一定發生法律后果,但為避免日后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全證據;保管遺囑和文件;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