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必須辦理繼承權公證,必須提交已經100多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不管他們是否已經去世十幾二十年,還需要繳納一筆動輒過萬的公證費……繼承過戶難,引起了政協委員的關注,在市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上,來自各個界別的12位市政協委員提交聯名提案建議,落實即將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辦理房屋繼承過戶時,廢除不必要的手續,簡化程序。
“我們調查時發現,繼承權公證不但手續繁瑣,而且花費巨大。”康軍委員說,“例如公證機構往往要求繼承人提交其已經100多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等文件,而他們可能二三十年前就去世了,這樣的要求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能力范圍。除了這些浪費大量時間、精力的要求,如果是繼承房屋,辦理繼承權公證還需要繳納房屋價值的1%至2%的公證費,比如一套價值500萬元的房子,就要繳納10萬元的公證費,對于許多老百姓來說,這都是很大的經濟負擔,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不滿。”
蔣XX委員解釋說,目前沒有糾紛的簡單繼承事物必須辦理繼承權公證,其依據是1991年10月1日實施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這份由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通知要求“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證書”。于是老百姓辦理房屋繼承手續,即使沒有糾紛也只能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后才能辦理過戶手續。
委員們認為,理應改變目前各個房地產登記部門要求在辦理過程中出具繼承權公證的做法。
委員們建議,應在當地房產登記部門、人民銀行等財產登記和管理部門、人民法院等司法機構與中華遺囑庫、公證遺囑信息平臺等遺囑登記部門之間建立信息溝通渠道,查詢并認定這些專業機構所登記的遺囑,及時作出認定并辦理繼承手續。人民法院可以對接專業性調解組織,將繼承案件的訴前調解工作委托給這些組織進行調解,并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后,由房產登記部門、商業銀行協助執行調解協議,簡化辦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