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親屬關系證明”,是指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基層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和公證書。
4、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6、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7、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8、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聲明書;
9、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10、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
備注:當事人有合理理由無法提交死亡證明或者親屬關系證明的,應當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證明相關死亡事實或者相關親屬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當事人有合理理由無法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制發部門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