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關辦理的繼承人中有外國人、居住在國外的華僑,或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國外,或所繼承遺產的一部或全部在國外的繼承公證事務。根據新規,涉外繼承不強制要求公證,但是如果一般當事人還是選擇辦理涉外繼承公證!
一、涉外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聾啞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同樣,監護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及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過公證、認證的死亡證明或其他根據;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在沒有以上證明的情況下,應提交尸體火化單據;對于早年死亡無法提供直接證據的,可根據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同時須由兩個以上的知情人作證;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公告。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契證、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和數額等有關材料。
4、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遺囑人在國外立的遺囑,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5、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例如:提交結婚證書或收養關系證書,證明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是夫妻關系或者是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也可以提供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特別應注明繼承人對死者生前是否盡過扶養、撫養、贍養的義務等有關情況的證明。
6、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本人與繼承人的關系證明。
二、涉外繼承的公證書可分為兩類:
(一)繼承公證書,主要用于在國內辦理有關涉外繼承手續使用,也發往部分國家使用。
(二)與繼承有關的公證書,主要是發往域外,供當事人辦理繼承手續使用。如親屬關系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死亡公證書、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無遺囑公證書等。
三、辦理此項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注意時效。有的國家對繼承的時效規定較短,有的國家認證時間很長。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公證機關應及時辦理涉外繼承公證,及時出具有關公證文書。
(2)在國外設立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對遺囑的檢驗是指確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定,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我國法律,遺囑受益人有無變更等。根據司法部規定,對國外設立的遺囑,其形式和內容應符合遺囑行為地或遺囑人依據地的法律,經當地法定機關檢驗認定有效,并經當地公證和我國使、領館認證的,可以直接承認其效力,但遺囑內容違反我國法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