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繼承權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享有繼承權的一種法律行為。申辦繼承權公證有很多好處,它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財產購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家庭的安定團結,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助作用。
2、該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注意的事項有:
(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4)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5)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6)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3、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①注銷的戶口;
②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證明內容包括:
①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②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③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
④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⑥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