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法定繼承人范圍及順序的立法依據及現狀分析
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另外,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由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為基礎而確定的,親屬只限于二等親以內,順序僅有兩個。
整個法定繼承制度都是以一般的人、抽象的人的意愿為依據的。如果法定繼承制度準確的反映了他的意愿,被繼承人是不會另外立遺囑的,一般的人、抽象的人的意愿是由一定社會占據主要地位的人們的共同意愿所決定,而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了人們生活共同體的需要。
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及順序是由立法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所決定。現行的法定繼承制度是由1985年的《繼承法》確定的,繼1978年以來,我國在農村推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城市推行經營制度的改革,允許個體經濟的存在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對而言有一定的提高改善,雖然如此,人們所有的財產的有限(并且僅限于生活消費資料和簡單的生產資料)以及生產能力的有限造成了繼承人繼承遺產供自己消費后,幾乎沒有可以可能存在其所繼承的財產再次繼承的問題。我國是一個農村大國,農村的生活狀況決定了我國的立法價值取向。在當時,一般人是希望將自己的遺產在自己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之間分配,特別是在社會保險體系不完善的農村,加之農村的傳統風俗習慣,繼承人都是與被繼承人有極其密切關系的人,他們或者與其有最近的血緣關系,或者是其生活的伴侶。他們一般不會在意父母與子女配偶之間的繼承順序的問題,基于同樣的道理,被繼承人也不會在意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順序。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子女和配偶、祖父母與兄弟姐妹相比,因為血緣關系,被繼承人和前者的關系比后者更為密切,被繼承人希望遺產首先由前者繼承,只有在沒有前者的時候,才會由后者繼承。總之,我國現行的繼承順序是由當時的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我國與世界主要法系國家的立法比較法定繼承人范圍及順序的弊端
與世界主要法系國家關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及順序相比較,我國立法最大的缺陷是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當的狹窄。在這個問題上筆者通過以下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窺視我國與它們之間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