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的規定,如果您所說的房子是您岳父與您岳母的共有財產,那么房子價值的一半是屬于你岳父所有,對該部分財產您岳父可以自由處分。如果是該房產是您岳父的個人財產,則你岳父對整套房子可以自行處分。就您所說的情況“他想把自己的那一半財產給自己的兩個親生子女”來看,該房產似應屬于您岳父與與您岳母的共有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的規定,您岳父想把自己的一半財產留給自己的兩個親生子女在法律上完全是可以的,但需要在生前立有相應的遺囑;如果必要還可以將您岳父的遺囑進行公證,以加強遺囑的效力。
如果您岳父在生前沒有立遺囑,則在他去世之后,其遺產將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的規定,您岳母和您岳父的兩個親生子女依法應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至于您岳母原生育的兒子作為您岳父的繼子,是否應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關鍵要看其是否已經和您岳父形成了撫養關系。如果他與您岳父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形成了撫養關系,則依法應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反之則不是。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您岳父將來的遺產會由您岳母、兩個親生子女、繼子四人繼承。至于繼承的份額在原則上均分的基礎上再根據每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其具體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