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華東政法學報”創刊號刊載的吳建斗等同志,關于我國稚承陰題中法定稚承人范困和順序的研究”一文,我有些不同的意兌,特提出與大家研究。首先,關于祖父母是否應當列入法定茅滲承人范困的尚題,在吳建斗等同志的文章中是不主張列入法定稚承人范圈的,至于為什么祖父母不應列入法關辭迷承人的范圃?他們的理由是:“因為既然孫子女對姐父母的遺產沒有推承權,當然,祖父母就同樣不能對孫子女的遣產享有淮承權。”(晃吳建斗原文)當然,這是一種主強,一種解決簡題的方案,而且參照蘇俄民法典的立法耙瞼,也是沒有把祖父母列入法定批承人的范圈的。但是,由于將來舒出的法律規范,是滿整中國公民死亡后的財產關系,因此,在提出立法根據時,必福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否則,所草擬出來的條文將必然是脫離群眾的,也是行不通的。
過去,在研貧瞬途承簡題時,有人曹豁為,推承兩字本身是包括著自下而上的面義,因此應當是下‘代承接上一代的遺產,一也郎是由卑親屬承接尊親屬的遺產,祖父母是尊親屬,故不宜進行繼承。但是我個人豁為,這種理由是不能令人同意的。因為在法定推承人的范圈之中,還有父母、配偶和兄弟姊妹等,而這些人都不是被推承人的卑親屬。尊親屬、姻親屬和旁系血親屬都列入法定繼承人的范圃,故批承兩字的面義在我f灘承法中的解釋是不限于卑親屬的接受琢親屬的遺產的,也郎同時包括尊親屬及其他親屬的接受被推承人的遣產的。舊中國的某些法學家曹把以上兩種情況分開,把下一一代接受上一代的遣產才阱糙承,而其他接受遣產的人呼做遺產的承受。我個人甜為,在目前的情況下,是沒有區分的必要的。
孫于女沒有列入法定稚承人的范圈,這是事實,但是我們不能忘能,當被糙承人的子女先于被推承人死亡時,孫子女是可以代位摧承的。當然,這種代位麟承,井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產生,而且每個代位摧承人所得的份額也不是一個固定的比例,僅能是已死亡的父或母的摧承分額的若干分之扮,郎有一個代位稚承人時,是其已死亡的父或母的麟承分額的全部,數個代位麟承人時,是平均分配其已死亡的父或母的裕承分額。因而,每個代位斧滲承人由代位浮睦承中所分得的遣產,不一定與其他法定稚承人所分得的遣產是相等的。但是,不管怎樣,孫子女除了撰成寄養人的條件可以從他祖父母的遣產中分得遣產以外(事實上在那時候井不是以孫子女的身分進行推承,而是以寄養人的身分進行麟承),還可能以代位麟承的方式來釉承祖父母的遺產的。可是,在相反的情況下,皿父母卻毫無麟承的權利,這在人情上是難以靛得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