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妥善處理繼承中有關胎兒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 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上述法律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護的范圍已經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兒。
對于代位繼承,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由此可見,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 法律貓指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3、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4、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 囑和遺贈繼承中均不能適用代位繼承。根據上述規定,胎兒可代位繼承其父親應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