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面作為日常生活中人盡皆知的“美味食材”,相信大家并不陌生。然而由于保存和運輸條件的限制,方便面也會出現過期的現象,然而正是這一“害群之馬”,也會卻使得泡面君官司纏身,甚至要面對天價賠償,一時之間“國民速食一哥”的地位也岌岌可危。
2014年12月中旬,來自遼寧省沈陽市的王某華,在微博發帖稱,其在食用過一包由今麥郎公司生產的過期的“今麥郎”牌方便面后,感覺身體不適,隨后王某華與今麥郎公司取得了聯系,并在雙方協商過程中,以此為由,向今麥郎公司索要450萬元巨額賠償。
在今麥郎公司明確拒絕其提出的賠償請求后,王某華自行與西安某檢測公司取得了聯系,并委托該公司對方便面內的醋包進行了檢測,這家檢測公司檢測后發現,該醋包內含有汞和亞硝酸鹽等物質。王某華拿到此檢測報告之后,立即連續發布了18條稱“今麥郎公司產品含有致癌物質”的微博。在其發微博的同時,王某華還向今麥郎公司派出的與他進行溝通協商的工作人員群發了短信,短信中稱其已經聯系好了相關媒體,一定會對此事進行曝光。
2015年3月27日,今麥郎公司以王某華涉嫌敲詐勒索罪為由,向沈陽市鐵西區公安局報案。經鐵西區公安局偵察后,認定今麥郎公司所報案件屬實,鐵西區公安局依法對王某華實施了刑事拘留。2015年12月初,鐵西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依法判決王某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
判決結果宣布后,王某華表示不服,并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2016年9月3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偏重,故依法改判:王某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滬律網提示: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等手段,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時,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王某華以方便面的醋包內檢測出汞和亞硝酸鹽等物質,威脅今麥郎公司要對此事進行曝光為手段,要求今麥郎公司向其支付450萬賠償費用。王某華的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巨大并給今麥郎公司的聲譽造成了一定損失,故二審法院的判決公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