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正當防衛過當應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對于那些正在實施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從而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法律不認為屬于正當防衛過當的情形,不負刑事責任。
為什么對正在實施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
這是因為面對這類犯罪如果不采取緊急的防衛措施,不法分子的侵害行為就可能會在瞬間造成極其嚴重的、無法挽回的危害,而且在采取防衛措施的時候,正當防衛人此時由于驚慌而無法考慮后果,這種因突然的侵害而驚慌失措所的情況下所采取的行為,縱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損害,行為人既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也不存在客觀上的過失,其完全是為維護國家的利益、公共的利益、個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正當行為。
如為制止殺人而于殺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殺人犯重傷而死亡,這種超過正當防衛限度的正當防衛,刑法上不認為是防衛過當,既然不認為是防衛過當,當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的正當防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