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案件經過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被害人就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了。法律還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他們的近親屬,也可以代為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比如有些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他們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就可以為那些未成年人聘請訴訟代理人,有些被害人因為傷重等原因無法行動的,他們的近親屬也可以為其請訴訟代理人。為了便于被害人行使這一權利,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情況下也就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他們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因此只要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就可以馬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刑事訴訟法也作了明確規定,具體范圍參照刑事訴訟法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范圍執行。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主要范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的監護人和親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上述范圍內委托一至二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