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張某多年婚姻以性格不合而結束,雙方隨后達成離婚協議,李某將房產登記到張某名下,由張某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但雙方未及時辦理離婚手續,就此耽擱。隨后李某向法院訴訟離婚,并要求分割該房屋,法院支持李某的申請。
李某與妻子張某通過中介公司介紹認識,認識后李某便向張某求婚,張某同意,便結了婚。結婚后張某懷孕后剩下一子,但好景不長,兩人由于長時間的摩擦,不停的爭吵,最后婚姻也走到了盡頭。
在2012年6月23日,雙方經過深思熟慮之后,達成了離婚協議。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對于婚后共同購買的房產(登記在李某名下)由張某享有房子的所有權,而婚生子李小某,則由張某撫養。雙方和平分手。
離婚協議制定之后,兩人便找了時間去房管局辦理了房產的變更手續,由張某享有房產的所有權。但更換后,兩人始終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但在2015年3月李某想要訴訟離婚,并在離婚申請中表示要分割由張某享有的房產。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雙方雖有達成離婚協議,但雙方為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故該離婚協議并未生效,對雙方并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產生。雖然張某與李某已經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更改了房產變更手續,但因為離婚的前提條件不成立而沒有生效,故該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所以李某有權要求分割。
滬律網上海婚姻律師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所謂離婚協議系婚內離婚協議,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接觸婚姻關系為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做出有條件的讓步。
本案中,李某與張某雖然已經達成了離婚協議,但由于雙方未及在婚姻登記機關及時辦理離婚手續。而離婚協議必須在雙方離婚時才能生效,在李某起訴至法院之時并未生效,所以李某還是有權要求分割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