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協商一致,在離婚協議中寫明將房屋或其他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贈與子女。離婚后一方反悔,提出要求撤銷對子女的贈與,這樣做法院會支持嗎?
何某與孔某感情不和,雙方至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兒子小何隨孔某生活,何某自愿將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位于某小區房屋的所有權份額贈與給小何。但離婚后,何某不愿意配合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并訴至法院,申請撤銷其在離婚協議中對小何的贈與,并對該房重新分割。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何某并未將房屋過戶給小何,贈與的財產權利未發生轉移,其訴訟請求貌似有法可依。收到這樣的起訴狀,孔某慌了神,找到滬律網的律師尋求幫助。
接受孔某的委托后,上海離婚律師團隊仔細研究了案件后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約定同一般的贈與約定是不同的。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對身份和財產問題達成的合意,涉及到夫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具有很強的倫理性。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同解除夫妻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和處理、子女撫養等條款共同構成一個整體。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下,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可被撤銷。
最終,法院完全認同專業上海離婚律師的意見,駁回了孔某的訴訟請求。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對子女的贈與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基礎的,如果在協商時就贈與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可能就無法實現協議離婚的目的。因此,在離婚后卻又反悔不同意履行贈與義務,不僅會給未成年子女造成傷害,也與法律精神相違背,是法律所不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