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高利貸借錢,傾家蕩產都有可能。近日李某夫婦就因做生意,向高利貸借款,結果無力償還,不斷地被高利貸上門騷然,最后由于不堪每日的騷擾,及周邊鄰居的議論,雙雙自殺身亡。實在是可惜了兩條年輕的生命。近日,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高利貸團伙提起公訴。
無獨有偶,近日二中院也審理了一起由高利放貸所引發的刑事案件,借款者由于受不了高利貸公司的崔某屢次催討、威脅,殺害了崔某,被判處故意殺人罪。
李某夫婦為了能讓自己的生活更加好,想到做一點小生意,但苦于沒有做生意的本錢,便想到了向放高利貸的鄭某借錢。李某夫婦便向鄭某借款24萬元,并約定每天一萬元利息是7元。夫婦兩已經歸還了6萬多元的利息,可是還剩與24萬元的本金沒有還。
約定到期后,鄭某便上門多次催討,但是由于李某夫婦是在是沒有錢,好幾次都沒有要到錢。直到去年鄭某經過朋友認識張某,張某信誓旦旦向鄭某保證能夠要回24萬元的本金。
從此以后張某天天上李某夫婦的家,要錢,要不到將李某家中電視、風扇,家具等都敲碎,還威脅李某夫婦,“不還錢,殺你全家,殺你孫子、兒子”,還對李式夫婦惡語辱罵、毆打。
期間張某等人由于擅入李某家中,還報警處理,民警雖然到場處理,但張偉還是多次上門暴力討債。夫婦兩個不堪忍受,便雙雙服農藥自殺。
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鄭國安、張偉等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無獨有偶,近日二中院也審理了一起高利放貸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
去年,魏某為了炒股,沒有資金,故通過貸款中介的介紹認識了高利貸公司的崔某,并向其借款20萬元。
兩人協商,借款20萬元,每月的利息是1萬元。崔某對魏某說,為能保障自己的利益,故讓魏某打了借條。魏某說:“對方原本讓我打雙倍借條,我不同意,他們就說先算上一年的利息,所以我借條上寫了借款32萬元。”
后來崔某要求看魏某的住處,以防魏某不還錢逃走,不過,此時雙方又發生了分歧。“他們說要先扣除1萬元利息,我不愿意,但還是同意了。他們又說要2、3萬元服務費,我就沒有同意,最后同意扣除3000元服務費。”魏某說,他實際拿到手總共18.7萬元。
借款后沒多久,貸款公司人找到魏某稱該公司規定借款人必須每月要到借款公司報到。當魏某到公司報到時,魏某稱:“貸款公司聲稱當初談妥的利息有點低,要漲價,每月利息要3萬元。我沒有同意,后來討價還價了很久,最終決定我還款的金額為24.7萬元。”
但魏某回家后越想越不明白,為什么自己有沒有違反約定,他們竟然平白給我坐地期間,為此魏某很是氣憤,要給他們一個教訓。便以還錢為由,將公司負責人董某和李某約到銀行門前的ATM機前。但只有李某一人到場,董某并未到場。在李某等魏某取錢時,魏某乘其不備掏出自己早已準備好的小刀像李某心臟刺去。最后李某不治身亡。
到案后,魏某稱自己受到高利貸公司的威脅。他們不斷騷擾自己,并威脅自己。故向教訓他們一下。
法院將擇期宣判。
【滬律網律師提醒】
上述第一個案例,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鄭某多次上門討債的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二個案例,魏某同樣不堪高利貸的不斷追討,竟然做出極端的殺人事件,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民間資金暗流涌動,但又缺乏良好的投資渠道,部分群眾難抵高回報誘惑,極易為放高利貸者提供資金。同時,一些小型民營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盲目擴大生產,不斷追求利益最大化,企圖“一夜暴富”,而銀行貸款條件嚴苛、手續繁瑣,當他們不能及時得到金融機構的支持時,為了融資便鋌而走險,涉足高利貸。
提醒廣大人民群眾,珍惜生命,遠離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