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江蘇沭陽一位老人到銀行取錢,等了40多分鐘老人生氣了。輪到他取錢時,他故意為難銀行,一次取100元,取了16筆后,在他人及銀行的勸說下,老人才把余下的錢一次取了。出銀行后,老人發現銀行竟多給了5000元,于是老人立即返回把錢還了。
網友稱銀行故意
Mr_王1986:5000元是給老人下的一個套,可惜沒有成功。
JAY尊初心綸是本命:配圖最高,然而現實在我國是這樣式兒的:錢少了是你自己沒確認好,與本行無關。錢多了,你不主動換回來小心等著被關。
Haiwe:如果老頭真拿走了,銀行應該就可以告老頭不當得利了吧
Aiger華氏451度:老爺子明白人??!這怕是銀行有備而來,不還就起訴你不當得利了吧
“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這句話有何含義?是否說取少了錢或取多了錢,離柜后都不由銀行負責呢?可是根據我們的不斷了解發現,錢取多或取少的事件時有發生,錢取少了才是“離柜概不負責”,而如果錢取多了,銀行一旦發現就馬上追回,超過5000元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客戶錢被機器吞了,銀行不急
丁先生還沒遇到過這么“現實”的銀行服務。
事情發生在2012年9月7日晚上,丁先生到南京中央路河路道附近一銀行自助區存款,因操作失誤,一萬元被機器吞了,他擔心蒙受損失,當即撥打該行留在現場的一個客服電話。
電話里,工作人員解釋出現這一情況要等兩個工作日,銀行對取款機清空對賬,以及對照監控準確無誤后才能把這筆錢還給他。
“可我心里不踏實啊,我錢被吞了,什么原因也搞不清楚,到時候銀行不認賬,我怎么辦?”無論丁先生怎么請求,銀行那邊還是重復上述的話,就是不來現場處理。
當晚9點多鐘,丁先生報警求助稱,他在中央路河路道上某銀行自助銀行存錢,錢沒存進去,反而被機器吞了,客服也不幫他到場處理。
民警趕到現場詢問時,他詳細介紹了當時的情況說,準備通過存取款機向銀行卡內存一萬元現金,在操作時把一萬元現金放入存鈔口,可能是超時,導致一萬元現金被機器吞進去了,然而這筆錢并沒有存進卡內,機器也沒有吐出憑條。
民警也只能對這起警情登記備案,證明丁先生確實打過銀行電話,但民警也不能證明丁先生的一萬元是不是被吞了。
假稱機器多吐錢了,銀行急了
當民警離開之后,丁先生躊躇許久心里還是不踏實,于是想出一招,用隨身攜帶的另一部手機撥打銀行的那個客服電話,假稱自己剛才在這處銀行取款兩千元,機器卻吐出了五千元,希望銀行人趕緊把這多余的三千元拿回去。
沒想到這招很靈驗,5分鐘后,兩名女工作人員趕到現場。
到場后,丁先生就把話攤開說:“我就是之前和你們聯系過的那位存一萬元被機器吞的,剛才說機器多吐錢,是試探你們會不會來?這會你們急了!” “同樣是有事喊你們來處理事件,你們明擺著是能到場卻不到場,我對你們的服務態度表示質疑,我說我錢被機器吞了,你們不著急,我說機器多吐錢了,你們跑得快得很。”丁先生說。
面對他的質疑,兩名女工作人員也很尷尬,表示事情的情況不一樣,如果是機器吞了錢,現金進入機器的保險箱,那是安全的,而且現場有監控,對賬無誤后會返還給顧客的;如果是機器多吐錢,就影響現金安全,她們必須到場處理。
至于丁先生說的被吞一萬元的事情,工作人員仍提出等下周正常工作日進行清理對賬核準后,會把這錢還給他。
丁先生也只好無奈地接受。
他還說,自己以前也遇到過這類問題,處理起來特麻煩。
這事到底怎么說?
銀行:兩者情況不同,前者不影響資金安全
昨天下午,記者聯系事發網店所屬銀行的總部客服中心,相關人士給記者解答是:銀行工作人員沒有違反銀行內部規定。
這位人士解釋說,首先出現第一種情況不影響現金安全,持卡客戶和銀行間有約定,無論是機器故障,還是客戶操作失誤,錢被吞了,工作人員可以通過電話告之客戶,等工作日之后清點對賬,調看監控核準之后,可把吞的錢還給客戶;但是第二種情況就不一樣了,盡管這種情況出現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機器多吐出錢,可能影響現金安全。
該人士說,比如這臺機器壞了,別人繼續取錢時也出現多吐錢,這就影響現金安全,況且客戶保管多吐出來的且不屬于自己的錢也是“很不方便的”。
客戶:我的錢不安全了,你能不著急? 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的饒奮斌律師認為,銀行方的解釋看似也有一定道理,也看不出有違反法規的地方,但是從公平角度上講也有不對等的地方。
上海合同律師認為,儲戶和銀行的權利和義務都必須是對等的,銀行不能光站在自己的角度考慮問題,而讓儲戶干著急??蛻暨M行儲蓄,對銀行來說是吸儲,一定程度上銀行是獲利的,同時銀行也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站在客戶立場想一想,存錢時錢被吞了卻沒到賬,憑條都沒有,客戶心里肯定不踏實,遇到這種情況銀行應該有一定流程解決這樣的問題,在接到客戶報告后,理應到場察看原因,是機器問題還是操作不當?應讓客戶心里有數,哪怕到場幫助客戶調看監控錄像,對關鍵時間段進行備份,對客戶也是一種安慰,萬一某個時間段是視頻丟失,將來銀行不認賬,客戶沒有任何憑據,找誰去說理呢? 相反,客戶報稱取款機多吐錢了,銀行站在自己利益著想,馬上就派人到場察看了,這是一種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關系,銀行在制定自己的規定和流程時,只規避了自己有可能遇到的風險,對客戶存在不公平,沒有充分為顧客考慮,說明銀行的服務存在一定欠缺。
多取錢若拒不歸還可構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銀行因失誤操作而多給儲戶錢的案例中,儲戶取得的多余的錢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負有返還的義務,經銀行催告后拒不返還,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可構成侵占罪。例如“ 老人取16次100元銀行慌亂中多給5000”案件中,銀行多給了儲戶5000元,符合了數額較大的情形,如果該儲戶拒不歸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沒有合法根據獲得財產時,應當主動歸還,不要因貪圖一時的便宜,而惹禍上身。所以孫老先生果然很機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