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幾年中,人們的思想開放了不少,這時小三等情況十分的常見,而這種情況一多,社會上出現了私生子的情況。但是有些不負責的父母,對于這些孩子并沒有多大的感情,一經分手后,誰都想脫手不管,但是,這些父母對于私生子真的就能逃脫撫養責任嗎?下需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首先來看看私子生的案件:原告陳某在2003年的9月與被告江某相識,其中江某是結過婚的,當時兩人相識后,雙方對外以朋友相稱,雖然沒有一起同居,但是,兩人發生過多次的兩性關系,而在2004年的7月,原告陳某懷孕了,之后,兩人就斷了了來往,但是原告卻在2004年的3月把孩子生了下來,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陳某撫養。但是在同年的8月,陳某失了業,這時想被告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并于2004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點評:原、被告雙方的婚外性行為是違背了道德規范的,在道德上可以說是一個錯誤,不僅如此,婚外性行為也違反了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因此,他們對于這一錯誤的行業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所以,本案中孩子的生父江某也應該有撫養孩子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江某是有合法婚姻關系的,而在這期間與原告陳某發生兩性關系并致原告懷孕生子實屬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在本次案件中,被告雖然另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此次原、被告雙方也不以夫妻名義相稱,所以,不應該視為同居關系,但是,在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因此,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本案中孩子的生父或生母都有撫養這個孩子的責任。在此次訴訟中雙方對子女的撫養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撫養并承擔撫養費,原告享有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