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
對于擬制血親能否結婚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關系。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
擬制血親是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但從直系血親的定義上看,擬制血親不屬于直系血親,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有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限制。
類似繼子女這樣的擬制血親,與存在血緣關系的親生子女還是有著自然上的區別。因此,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繼子女與親生子女結婚在法律上不應有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