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堪忍受丈夫像法院提出離婚,但丈夫田某不同意。為報復妻子,丈夫竟強奸妻子的姐姐,以泄憤。近日法院審結了該案件,判處丈夫田某有期徒刑三年。
田某,初中文化,去年5月20日因強奸妻子的姐姐被列為網上在逃人員,并與5月29日被派出所民警抓獲,羈押于看守所。同年6月1日移交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田某妻子小美(化名)聽聞田某被抓后終于松了一口氣。小美說去年5月15日上午,自己從法院出來之后,陪伴自己的姐姐小云(化名)就攔了一輛出租車,剛剛到地點時,就被丈夫田某以及他的姐夫開車攔住,丈夫田某將自己和姐姐身上的錢財和手機都拿走。后來丈夫田某就開始不停的打小美,在和田某不斷的糾纏之后,小美趁亂逃跑,哪知道自己的姐姐小云被丈夫和丈夫的姐夫帶走了,后來小美曾多次撥打小云的電話均未接通。小美心急如焚。
田某及其姐夫將小云強行拉上田某姐夫駕駛的一輛農用車后,走到無人的地方后,姐夫以沒油為由現行離開了車。田某將小云強行拉出車中拖入道路旁邊的柳條林中,并對其實施了強奸。
田某到案后向警方供述,自己在知道妻子要去法院和自己離婚時,他就在法院門口等她,但沒有等到,看見妻子和她姐姐乘車時,便和姐夫攔下了該輛出租車。由于妻子在廝打中逃跑了,所以拉了妻子的姐姐小云,想要報復妻子,便將其強奸了。田某同時供述,自己在強迫小云前,不斷用話語威脅、恐嚇她,例如“我的娃娃不好過,也讓你們的娃娃不好過”。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采取威脅手段恐嚇被告人使其不敢反抗后,強行與其發生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審判決田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田某違背小云的意志,使用言語威脅“我的娃娃不好過,也讓你們的娃娃不好過”、并恐嚇小云的手段,使小云產生恐懼。并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上的強奸罪的構成要件,理應被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