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發展的可持續性已經越來越被社會所認可,我們努力去保護野生動物,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國家通過立法去禁止各種破壞環境的行為,但真正讓百姓從心中認同保護環境這個大觀念,需要在不斷踐行中實施、推廣。
在2015年暑假,河南鄭州大學生閆某和王某通過掏鳥窩抓了16只鳥,并對其進行變賣。后經警方調查,16只鳥都是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閆某與王某因涉嫌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二人分別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款。
這不是就是幾只鳥嗎?犯得著要用兩個小伙的10多年最好的年華去抵嗎?難道現在一直強調保護環境,一個人連鳥都不如了嗎?這大概是多數人看完報道之后心中的想法,雖然獵殺保護動物有錯,但似乎錯不至此。
現在社會真的已經到了“人不如鳥”的境地嗎?讓我們拋開主觀慣性思維,從法律的角度看看,這兩個小伙到底該當何罪。
根據《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其中有兩條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查看相應數量標準,這兩名大學生確實達到了《刑法》第341條情節特別嚴重的地步,而河南省輝縣市檢察院12月2日的回應也稱,10年不算重判,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某犯罪行為實施了不止一次,種種行為都足以證明這兩個大學生清楚自己是否觸犯法律,卻屢次明知故犯!
我們總說“大自然是人類的好朋友。”“面對自然災害,人類無法與大自然抗衡。”然而利欲熏心,人類總是對大自然不斷侵犯。立法保護固然正確,但是如何讓民眾在心中真正地認同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尊重自然,是需要我們不斷去研究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