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已經五年之久,夫妻兩人的財產也已經分割清楚,然而五年后女方將男方告上法庭,想要分割二人離婚后男方賣房子所得的錢款。那么,就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能反悔呢?
2009年6月,王先生與林女士因感情不和,協商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就財產分割方面做了明確規定:男女名下婚前財產和各自存款歸各自所有、各自債務由各自承擔;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無其他爭議。
離婚后兩人漸漸陌路。不久王先生售出了自己名下位于浦東的一套房屋,售價138萬元。本以為兩人不再會有交集,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5年初,林女士將王先生告至法庭,要求分割這筆房款。
男女雙方對于此時顯然都有自己的看法:
林女士認為,房屋雖然是王先生婚前購買,且產證只登記了王先生一個人的名字,但兩人結婚時房屋貸款尚未還清,其中23萬余元貸款本金的清還是發生在兩人婚姻關系尚未解除之時。因此,這套房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林女士要求分得售房款40萬元。此外,林女士表示,之所以沒有在離婚時提出對這部分財產的處理,是因為王先生承諾將這套房屋留給女兒居住,但她最近聽聞王先生將房屋售出,所以要求分得房款。
但王先生認為,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已就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不存在任何爭議。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也沒有規定要將浦東的房屋給女兒居住。此時林女士提出要分房款,顯然沒有任何依據。而且林女士提出訴訟是在兩人達成協議的五年后,早已超出訴訟時效。
最后,松江法院判決駁回林女士的全部訴請。
上海律師網律師評論:《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很明顯,王先生與林女士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內容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就本案所涉王先生婚前購買登記于其一人名下的房屋,在王先生和林女士婚姻存續期間歸還的銀行貸款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與林女士是在清楚地知曉這處房產的存在的情況下自愿簽訂協議書,因此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另外,林女士提出訴訟是已經超過了一年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