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從小養大,養大了就嫁人了,父母也沒有得到什么,女兒也沒有盡到贍養的意義。由此造成了我國嚴重的封建社會體制下的重男輕女的思想。因此,通常情況下,在我國,女兒一般是不會被認為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女兒一般情況下也不會要求繼承父母的遺產的。
那么出嫁的女兒能否繼承父母的遺產呢?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就是說,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女兒也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響,出現了各種各樣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如有的父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承認出嫁女兒的繼承權;有的同胞兄弟不讓出嫁姐妹繼承父母的遺產。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在保護出嫁女兒享有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對于繼承方法和遺產分配份額,則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例如,有的出嫁女兒有能力、有條件贍養父母,而很少甚至不盡贍養義務;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別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也不要求繼承,事隔多年后,又要求繼承。對于這類問題,一般是在承認其有繼承權的基礎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遺產。
由此可見,子女都享有共同的繼承權,均為第一法定繼承人。當然,子女同樣也是父母的法定贍養人,女子擁有共同的贍養父母的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