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學生在學校內打架,造成學生人身嚴重的傷害,學校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學校如果已盡到了監管義務,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任某與馬某是某初級中學的學生,是同班同學,未成年。馬某因懷疑任某向老師高發其考試作弊,遂找了同學謝某、范某向任某報復。2015年3月某日中午,馬某、謝某、范某三人在學校遇到任某,四人發生口角并共同到學校一隱蔽角落,互相毆打起來,造成任某身上多次骨折。
毆打后,三人因害怕出事,就將任某送到學校衛生室,學校將任某送往醫院治療。任某經住院治療多日,用去醫療費用3萬余元。
任某認為學校對學生有管理的責任,學生遭到侵害,應當承擔疏于監管的責任。遂將學校一并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
初級中學辯稱其已盡到了安全管理教育義務,且原告和其他學生在午休時間打架,逃避了學校的監管。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因涉案學生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糾紛發生在中午休息時間,地點雖然在學校,但學校對此不存在管理失職,且事發后學校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就醫。因此,上海律師認為學校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中學已經盡到管理義務,發生糾紛是在中午休息時間,雙方均是學生,在學校隱蔽角落打架,目的就是躲避學校的監管,中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任某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任某不服上訴,中院日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束語】
學校是學生生活、學習之場所,校方有義務對學生進行管理與教育,但這并不是意味著學校須對學生發生任何的損害均承擔賠償,學校只要責任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將無須對學生的損害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