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使用,一旦發生事故,比如火災,從而造成租客發生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須承擔賠償責任嗎?滬律網律師來為您分析!
【案情】
老李有一套二室一廳老房屋,以前自己居住,后老李到兒子處生活,就將房屋分別租給王某和鄧某兩人居住。2014年8月晚,王某發現起火后逃出房屋并報警。之后,濃煙將鄧某嗆醒,鄧某見火勢心生恐慌,便從陽臺窗口跳樓逃生。消防隊到場后,斷電并控制了火勢,大火隨后被撲滅,但鄧某跳樓造成脊椎及其他部位多處骨折,經鑒定鄧某構成八級傷殘。
鄧某在傷勢穩定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房東老李、王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各類損失40余萬元。
【分析】
滬律網上海房產律師曾經處理過多起租客與房東之間,因為租住房屋發生人身、財物損害,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有因為煤氣泄露造成租客受傷而起訴的;也有因為觸電造成租客受傷而起訴的;有漏水導致租客物品損壞要求賠償而起訴的等等。此類案件,均屬于普通的損害賠償案件,出租人(房東)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出租人對于承租人(租客)的損害結果有過錯,如果出租人沒有過錯的,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案件,事故房屋系老房屋,屋內線路年久失修存在老化現象,老李作為房屋所有人對該房屋疏于管理,致使該樓房存在火災隱患。另,根據現在有的證據,無法證明王某用電不規范導致火災。
據此,上海房產律師認為老李作為出租人對房屋未盡管理、維修義務,導致本次火災,而鄧某是因為避險而跳樓受傷的,老李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對此次事故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同時,律師認為鄧某在火勢并未燒至自己居住的房屋的情況下,本可采取防護措施后避險并耐心等待救援,但其仍然選擇跳樓逃生,該行為存在危險性,其對受傷后果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判決】
法院審理后,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判決房東老李擔責70%,賠償鄧某各項損失30余萬元,租客鄧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結束語】
將自有閑置的房屋對外出租,賺取一定的錢款,物盡所用的同時又能獲得一筆不錯的收人,是一舉兩得的好事。但滬律網上海房產律師提醒各位出租人一定要確保租賃房屋的安全,電、水、煤氣等設備、設施要盡量少提供,減少租客在租住房屋內使用出租人提供的設備、設施而發生損害的幾率,避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