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大家正勤懇的開始新的一年打拼,并也開始早早地謀劃著今年后半年的年假去哪兒度過。而在重慶,女子徐某為公司勤懇勞作,自2003年入職至去年3月退休,在這十余載中,公司未安排過自己休年假,于是徐某以未休年假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該公司必須按徐某日工資的三倍支付其自2008年至2015年間的工資待遇。
徐某于2003年1月1日,成功通過該公司的面試,順利到公司工作,并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然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從未安排徐某休帶薪年假。故自2003年工作之日起至2015年3月退休之間,公司僅在2014年及2015年間,分別支付徐某未休年假工資1000元和245元作為相應的補償。
2015年4月,徐某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享有帶薪年休假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200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期間未休年休假的待遇3.6萬元。然而仲裁委只支持徐某部分請求,因此徐某對仲裁委的仲裁不服,又將該案訴至人民法院。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公司應當在判決之日起必須按徐某日工資的三倍補償其自2008年至2015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待遇。
上海勞動仲裁律師點評:根據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上述條款,徐某自2003年進入公司之后,并未享受帶薪年假的待遇,并且公司亦未詢問過徐某本人的意愿是否放棄年休假,轉而領取三倍年休假工資報酬。公司的做法違反了法律,理應支付相應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