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憑著一份“今借朱某轉賬人民幣大寫貳拾萬元正,年息7%”的借條,朱某將借款人訴至法院。審理中,為證明案情:2014年6月18日,朱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李某轉款200,000元。
簽借條現場的情況,五名證人出庭作證、調取報警記錄、進行測謊測試。
2015年1月18日,朱某持王彩明(系原告配偶)遺像及孝服至本區板橋西路1580號被告銀興公司經營店內,要求被告方補寫一張借款200,000元的借條,雙方發生爭執,后被告楊龍連寫下借條1張,內容為,落款處由楊龍連和朱金妹的簽名,落款時間標注為2014年6月18日,李某(楊妻)簽名由楊龍連代簽。2015年1月19日,楊龍連就上述事件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1月20日,雙方又發生了爭執。2015年6月29日,雙方同意進行測謊。
焦點:借條是否有效,借貸關系如何認定?
分析:借條是朱某持已故配偶的遺像及孝服,前往正在營業之中的被告上海銀興電器有限公司的店內,向另兩名被告楊龍連和朱金妹主張爭議借款權利,并發生爭執的情況下形成的。民事活動中,無論是向對方確認債權、收集證據,還是主張債權,均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正當的程序要求。
本案中,原告方以持死者的像片和孝服在商業場所向被告方索寫借條,屬于通過精神層面的脅迫手段從事的民事行為,該行為有違本地區的良好風俗,被告一方由此制作的借條,不反映被告一方的真實意思,不能作為本案認定的事實依據。
但,2014年6月18日的銀行轉賬行為性質上屬于借款行為,原、被告均無異議。
借款人有義務償還借款。
判決:由于關鍵證據借條被排除。關于借款期限和利息,原告的依據也是借條,法院不予采信,視作為借款未約定期限和利息。
律師提示:當證據因其產生來源而被排除時,所有此份證據用以證實的案件事實均視為無法認證。法院將根據其他環境證據以及舉證責任分配進行最終判決。